关于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告知承诺制开展施工许可审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两区”建设的工作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工改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落实承诺制施工许可改革试点成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以告知承诺制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结合经开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经开区改革创新“试验田”作用,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以告知承诺方式,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流程,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工程建设项目审管执链条式管理模式,实现审批更精简、监管更精准、服务更精细,为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贡献“亦庄经验”,为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持续注入新动能。
(二)工作目标
以切实提高市场主体感受度、满意度和获得感为目标,将以告知承诺制申请施工许可事项办理时限压缩为即时办理,实现“承诺即可开工”。
二、适用范围及实施程序
(一)适用范围
在经开区核心区(60平方公里范围)内,依法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除外),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以下情形不适用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施工许可审批:
1.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或监理单位及其负责人近三年以来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有违法开工行为的;
3.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经开区行政审批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主动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条件、标准、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在提出事项办理申请时,提交告知承诺书约定材料,通过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二)实施程序
1.政府告知
经开区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书形式一次性告知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机构、联系人、需提交的材料、事项依据、监管职责、履诺要求、违诺惩戒措施、申诉渠道以及其他告知内容(见附件)。
2.企业承诺
建设单位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工程简要情况、已取得手续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施工图纸审查情况、具备施工条件等情况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书面承诺,上传承诺书(见附件)及施工单位确认文件,系统填报施工许可申请,打印盖章后,提交生成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单位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对施工许可申报资料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虚假承诺申请施工许可。
3.即时办理
申报材料符合办理标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即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施工许可证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即时合并办理;建设单位可在线即时获取施工许可电子证照,打印进行线下展示。并可下载打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告知书》。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部门职责
强化放管结合、审管衔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办理,在规定时间内核查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的承诺情况;行业监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执法部门负责对项目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施工许可核发信息、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执法结果等信息实现审管执各部门间共享互用。
(二)进行履诺核查
施工许可证办结后,行政审批部门在20个自然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承诺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申报事项的办理情形是否正确,申报要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等违法行为。
(三)实施违诺惩戒
经开区对相关单位违诺失信行为建立失信等级管理制度,区分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所有失信行为均记入经开区诚信档案,并根据失信情节采取差异化惩戒措施。
对工程简要信息填报错误、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的,视为轻微失信行为,应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首次、轻微、无主观故意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失信行为,不对外公示。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轻微失信整改的行为,视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入经开区诚信档案,将有关情况归集至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应取得用地规划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取得、应招标未招标等情形,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将违法行为及相关信息移交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拒不整改等严重情形的,撤销施工许可。将有关情况归集至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并将失信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对以欺骗、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直接撤销施工许可,将相关信息移交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作出撤销决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接受行政处罚。
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2年内不再适用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失信主体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修复违诺失信行为,违诺失信行为修复后可以适用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
(四)主动公开公示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施工许可信息及其承诺事项、撤销信息、行政处罚等情况,行政审批、监管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经开区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基于风险等级开展差别化批后监管
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法〔2022〕1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9〕16号,根据2021年10月18日京建法〔2021〕9号修改)等法规文件规定,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管理平台,获知工程施工许可信息后,将工程纳入本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编制监督工作计划,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差别化监督,加强智慧工地做法抽查力度。
发现施工内容、施工单位及人员信息等与施工许可信息不符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将相关信息及时移转行政审批、综合执法部门。
发现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未按期开工且期满前未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法定延期次数、时限仍未开工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对该自行废止的施工许可证予以注销。
对于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行政审批部门报告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恢复施工前应督促建设单位提请行政审批部门对该项目施工许可手续进行核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调度和协调指导,经开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部门在市住建委指导下,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抓好改革任务落地。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同时采取措施,监督、推动问题整改及时到位。
(二)注重分工协作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改革工作的认识,结合部门职责,加强改革工作协同配合,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边推进、边改进、边提升,及时评估、分析改革政策执行情况,总结反馈意见建议。再造工作流程,健全协调审管执联动,不断巩固提升改革成果。
(三)完善信息支撑
市住建委牵头完善“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承诺制申请施工许可填报系统功能,优化“施工许可信息系统”审批服务模块,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在平台系统上可推送、查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证照信息。
(四)积极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种媒体,主动做好改革工作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多渠道听取企业、办事人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调整优化改革措施。加大对工作人员指导培训力度,提升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送市住建委适时推广。
本实施方案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告知承诺书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告知承诺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工程)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