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制定本区统计调查制度,审批或备案区政府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方面的统计数据。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能源、投资、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旅游、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负责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组织各镇、街道和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评估、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负责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拟定全区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建立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管理各镇、街道统计数据网络。
(八)负责全区统计人员统计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本区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学术交流工作。
(九)指导基层企业单位统计机构建设和统计业务建设。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